(2015)舒民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束永文与束庆宏、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永文,束庆宏,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意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127号原告:束永文,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束庆宏,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舒城县。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董事长。被告:安徽意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徐秋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束永文与被告束庆宏、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意弘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束永文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束永文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永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束永文负担。审判员 程 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