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阳金钟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金钟新能源有限公司,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文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金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址安阳高新区商颂大街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天成。被执行人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安阳高新区海河大道中段电子园区2号楼三层323号。法定代表人王慧强。申请执行人安阳金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3450000元及所欠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法定执行费,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文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