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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二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祝亢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二终字第00008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祝亢,无业。2007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8月因盗窃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9月因盗窃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3日服刑期满被释放。2014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南刑二初字第019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祝亢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祝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祝亢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讯问上诉人及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祝亢犯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祝亢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祝亢撤回上诉。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二初字第01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小卫审 判 员  张健彤代理审判员  范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