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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付诉被告刘启琼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于1978年登记结婚。婚生子李XX、婚生女李XX均已成年。由于我经营管理的面粉加工厂倒闭,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我与被告不断发生争执,经常无休止地争吵,双方现已分居十多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据此起诉来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长子李XX、女儿李XX均已成年,双方无需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我偿还;4、无夫妻共同财产;5、案件受理费由我承担。被告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原告要补偿我5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没有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无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7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长子李XX、长女李XX,现均已成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原告自愿负责偿还一切夫妻共同债务,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并同意补偿被告2万元。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两个婚生子女均已成年,双方无需承担抚养费。被告要求原告补偿5万元,原告同意补偿2万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原告补偿被告3万元。原告自愿负责偿还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并自愿承担诉讼费,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原告王某某负责偿还。三、由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被告3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华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陈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