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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陈大华与马少俊、马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华,马少俊,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714号申请执行人陈大华。被执行人马少俊。被执行人马飞。关于陈大华与马少俊、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磨民初字第0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02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在本院有多案被执行。申请人向本院表示已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