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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中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忠与吴衍庆、汪红燕、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25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吴衍庆,汪红燕,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被执行人:吴衍庆。被执行人:汪红燕。被执行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能。被执行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万历。被执行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衍宣。申请人王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于2015年1月13日出具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衍庆、汪红燕、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王忠履行债务人民币3000万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400元。二、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衍庆、汪红燕、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定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