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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执提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彩云申请张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提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彩云,张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执提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朱彩云,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敬,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东执字第7077号朱彩云申请执行张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东胜区人民法院存在执行案件数量多,执行工作压力大等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向本院提出了提级执行申请。经审查,东胜区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将该案提级至本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492号民事判决书朱彩云申请执行张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东胜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永胜代理审判员  娜和雅代理审判员  王小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