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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叶玲诉与被告白金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方海燕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致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