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一初字第03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曹某甲、曹某乙、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曹某甲,曹某乙,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3387号原告:王某甲,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曹某甲,女,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曹某乙,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某乙,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曹某甲、曹某乙、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