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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宝胜与陈华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胜,陈华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8-1号原告:韩宝胜。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宝胜与被告陈华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宝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华岐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华岐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