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北川维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路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川维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路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北川维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耀勋,总经理。被告成都路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彭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川维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路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川维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路特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川维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川维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路特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94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共计83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