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丹、周璟与王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号原告:何丹,女,生于1982年10月8日,汉族,居民。原告:周璟,女,生于1982年10月8日,汉族,居民。被告:王玲,女,生于1983年10月1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丹、周璟诉被告王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丹、周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何丹、周璟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