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丹、周璟与王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号原告:何丹,女,生于1982年10月8日,汉族,居民。原告:周璟,女,生于1982年10月8日,汉族,居民。被告:王玲,女,生于1983年10月1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丹、周璟诉被告王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丹、周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何丹、周璟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