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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马桂友与代守华、崔志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友,代守华,崔志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马桂友,男。被告代守华,男。被告崔志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桂友与被告代守华、崔志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桂友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代守华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保全金额160000元,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桂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代守华的住房公积金五万元;查封被告代守华的工资十一万元,每月查封工资一千元,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