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北京路店、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奥尔康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3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文,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北京路店,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奥尔康××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2号原告:黄晓文,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北京路店,地址:广州市。负责人:胡志平。被告: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负责人:徐爱华。被告:广州奥尔康××产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文诉被告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北京路店、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奥尔康××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文于2015年1月1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晓文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黄晓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