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涿民初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占奎、李桂珍诉被告李洪元、李洪军、李洪瑞、李秀兰、李秀芹赡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508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对原告李占奎、李桂珍诉被告李洪元、李洪军、李洪瑞、李秀兰、李秀芹赡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数第五行“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更正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审 判 长  袁立新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人民陪审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