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占奎、李桂珍诉被告李洪元、李洪军、李洪瑞、李秀兰、李秀芹赡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508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对原告李占奎、李桂珍诉被告李洪元、李洪军、李洪瑞、李秀兰、李秀芹赡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数第五行“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更正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审 判 长 袁立新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人民陪审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