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郑州箬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顺行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箬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时代顺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箬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2号院17号楼东2单元16号。法定代表人许松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河南省潢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时代顺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丰益桥南甲2号百名祥国际文化传播中心商务酒店B8214。法定代表人王家荣,总经理。上诉人郑州箬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时代顺行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箬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其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箬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箬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郑州箬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郑州箬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代理审判员 牟田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