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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撤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葛海超与李胜利、牛冬成、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范红卫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海超,李胜利,牛冬成,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范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撤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海超,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利,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审被告牛冬成,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审被告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大封镇前孔村新洛路北。法定代表人牛连理,经理。原审被告范红卫,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上诉人葛海超因与被上诉人李胜利,原审被告牛冬成、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范红卫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葛海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永胜代审判员 张前进代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