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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索要借款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乳城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乳城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审判员  于 磊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书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