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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7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徐庆莲与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莲,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640号原告徐庆莲,女,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被告郭强,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莲与被告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莲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