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黄祝君与周萍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祝君与执行人周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4770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1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X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申报表,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萍的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770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47700元转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祝君。本院认为,(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15元已由申请人黄祝君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郝英威书记员 陆敏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