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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4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齐国才与王久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才,王久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4687号原告齐国才,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王久财,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国才与被告王久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国才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元,减半收取69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丛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