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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赵海涛与赵振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涛,赵振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赵海涛,曾用名赵小明,男,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赵振水,男,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涛诉被告赵振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海涛负担。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英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