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周某某,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