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商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江阴市北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阴广鸿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北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广鸿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06-2号原告江阴市北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祝华路38号。法定代表人瞿春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玉良,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广鸿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蟠龙山路西,注册号320281000149806。法定代表人仲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北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广鸿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北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阴广鸿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北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阴广鸿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北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广鸿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2610元,由原告江阴市北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