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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聂申强 被执行人 洛阳海科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申强,洛阳海科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聂申强,男,1970年10月8日生。被执行人洛阳海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红娜,任董事长所在地:孟津县朝阳镇姚凹村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磊,任董事长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5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商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洛阳海科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4.97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聂申强被执行人洛阳海科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 郑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俊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