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泉山洞山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庆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白丁(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法定代表人李仙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敬蛟(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欠款1102747.18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212.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