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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朱洪秀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487号原告朱洪秀,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施家仪。委托代理人方逸翔,男。委托代理人钱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秀诉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行政争议已解决,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洪秀负担。审 判 长  马金铭审 判 员  白静雯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