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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知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6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与被告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