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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黄某某,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2月8日出生,阳山县人,住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已与被告李某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给原告。审判员 欧阳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扬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