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吴士营、刘淑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吴士营,刘淑荣,解海深,李传芳,刘树军,王传芬,王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52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委托代理人马国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新民,原告清收中心主任。被告吴士营。被告刘淑荣。被告解海深。被告李传芳。被告刘树军。被告王传芬。被告王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以下简称东平农行)与被告吴士营、刘淑荣、解海深、李传芳、刘树军、王传芬、王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平农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平农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申请保全费6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可征审 判 员 吴 琰人民陪审员 杜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