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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于×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于2014年6月13日2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小区东南角,对依法处置其酒后滋事的民警杜×、刘×辱骂、殴打,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鉴定杜×、刘×构成轻微伤。随后被告人于×被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杜×陈述:我是西城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案发当晚22时许,我和民警刘×在巡逻过程中接到报警称在×小区东南角有人打架。我们赶到现场,看到一名男子面部有血趴在小区东南角围墙的墙根处,一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站在旁边,还有一名穿白色上衣的女子坐在马路边的石头上。民警刘×询问穿白色T恤的男子事情经过,该男子说趴在地上的男子自己喝多了摔的,刘×又问旁边的女子,该女子说"我们是一起的,酒喝多了,穿白色T恤的男子打了趴在地上的男子"。刘×让穿白色T恤的男子离开趴在地上的男子,穿白色T恤的男子说要帮趴在地上的男子把裤子穿好,我和刘×就帮助趴在地上的男子把裤子穿好。刘×问趴在地上的男子伤是怎么造成的,那名男子也说是穿白色T恤的男子打的。刘×看到男子受伤比较重,就用电台呼叫指挥室联系120叫急救车,接着劝穿白色T恤的男子离开趴在地上的男子,但穿白色T恤的男子拒绝离开,后我过去将该男子劝走。刘×与趴在地上的男子说话,穿白色T恤的男子绕开我冲到刘×的身后,并用手推了刘×后背。刘×转过身警告该男子不要动手,穿白色T恤的男子不听劝告一边推刘×,一边向趴在地上的男子靠近,刘×不让该男子靠近,该男子又推了刘×前胸。刘×将警棍抽出,同时警告该男子不要再动手,该男子就在一边骂骂咧咧。这时,民警宋×等人也赶来增援,有的民警劝穿白色T恤的男子不要移动趴在地上的男子,刘×继续询问趴在地上的男子事情经过。穿白色T恤的男子不听劝阻,一手抱着趴在地上的男子一手指着我们说"他是自己摔的,你们瞎××问什么"。宋×当时对该人说"我们是在执行公务,你别骂人"。刘×对该人说"你别动我,你现在有打人嫌疑"。该男子拒绝离开趴在地上的男子并大声质问"是我打的吗",趴在地上的男子不敢说话。宋×伸手想把该男子拉开,该男子站起来一把揪住宋×的脖领子,宋×挣脱开后警告该男子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现在对该男子进行传唤。该男子又要揪宋×的衣服领子,宋×躲开后拿出手铐要铐该男子,该男子再次抓住宋×的脖领子,使劲一抡想把宋×摔倒,刘×上前抓住该男子的左胳膊,该男子挣脱开刘×的手,用左手揪住刘×的后脖领子,同时脚下使绊想把刘×摔倒,刘×又抓住该男子左胳膊,该男子又把胳膊挣脱开,照着刘×膝盖部位踹。我也过来想抓住该男子的胳膊,该男子抓住我的衣服领子往旁边使劲一抡,我被抡的撞在旁边小区的墙上。宋×又上来抓该男子胳膊,该男子把宋×摔倒,该男子自己也倒了,宋×被该男子压在身下,该男子还用拳头打宋×。我和刘×过来把该男子从宋×身上拉开,在拉的过程中该男子把我和刘×踹倒了,倒地后刘×压住该男子的上身,我压住该男子的双腿,该男子没力气了宋×才给该男子戴上手铐。我们到现场的民警全部穿警察制服。我的右侧胳膊受伤了。2、被害人刘×陈述:我是西城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案发当晚22时许,我和民警杜×接到报警称在×小区东南角有人打架。我和民警杜×驾驶警车赶到现场,看到一名赤裸上身的男子面部有血趴在小区东南角围墙的墙根处,一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站在旁边,还有一名穿白色短袖上衣的女子坐在马路边的石头上。我询问穿白色短袖上衣男子怎么回事,该男子说趴在地上的男子喝多了摔的。我又问旁边的女子,该女子说"是穿白色T恤的男子打的"。我让穿白色T恤的男子离开趴在地上的男子,该男子说要把趴在地上的男子裤子穿好,我和杜×就把趴在地上的男子裤子穿好。我用电台呼叫指挥中心叫120急救车,杜×过去将该男子劝走。我问趴在地上的男子怎么回事,那名男子当时意识比较模糊,说话不清楚,但说是穿白色T恤的男子打的。穿白色T恤的男子冲到我身后从后面推我,我转过身警告该男子正在执行公务不要动我,穿白色T恤的男子不听劝告又推了我前胸,边推边向趴在地上的男子靠近。我为了保证趴在地上的男子安全就挡住该男子,该男子又推了我一下,我将警棍抽出同时警告该男子不要再动手,该男子就在一边骂骂咧咧。这时,民警宋×等人也赶来增援,有的民警劝穿白色T恤的男子不要移动趴在地上的男子,穿白色T恤的男子不听劝阻,并指着我们说"你们瞎××问什么,他是自己摔的",宋×当时对该人说"你不要骂人,我们是在执行公务"。我对该人说"你现在有打人嫌疑,你先别动我"。该男子拒绝离开趴在地上的男子并大声质问"是我打的吗",趴在地上的男子不敢说话了。宋×拉该男子想让该男子离开趴在地上的男子,该男子站起来揪住宋×的脖领子,宋×挣脱开后警告该男子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现在对该男子进行传唤。该男子又推了宋×前胸一下,宋×拿出手铐要铐该男子,该男子又一把抓住宋×的脖领子,使劲一抡想把宋×摔倒。这时我上前抓住该男子的左胳膊,该男子挣脱开我的手,用左手揪住我的后脖领子,同时脚下使绊想把我摔倒,我再次抓住该男子左胳膊,该男子又把胳膊挣脱开,然后照着我的两腿踹了几脚。杜×也过来想抓住该男子的胳膊,该男子抓住杜×的脖领子往旁边使劲一抡,杜×被抡的撞在旁边小区的墙上。宋×又上来抓该男子胳膊,该男子双手揪住宋×的衣服前襟把宋×摔倒了,该男子自己也倒了。该男子趴在宋×身上,我和杜×过来把该男子从宋×身上拉开。该男子被拉开后躺在地上踹我和杜×,我和杜×也被该男子踹倒了,我倒地后压住该男子的胳膊,杜×压住该男子的双腿,该男子没力气了宋×才给该男子戴上手铐。我们到现场的民警全部穿警察制服。我的左侧膝盖受伤,杜×的右侧胳膊受伤了。3、证人王×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13日22时许,我到×小区找朋友,路过×小区东南角时,看见一名光膀子较胖的男子趴在小区东南角的马路边,还有一名女子躺在附近,一名高个男子先是用拳打那名男子的头部,又用脚踹那名男子的头部和肚子。那名高个男子又用拳头打那名女子,还用脚踹女子的身上和头部。然后那名高个男子又返回按着倒地的男子,那名女子坐到路边的石头上。这时一辆警车开过来,两名警察从车上下来,其中一名警察走到那名高个男子身边,让高个男子先松开倒地男子,并问倒地男子怎么伤的,倒地男子说不出话来,高个男子说"没人打他",一边说还一边按着倒地的男子。另外一名警察去问那名女子,该女子说"是高个男子打的"。询问倒地男子的警察让高个男子松开倒地男子,高个男子不松手还说倒地男子是自己摔的。该警察用电台叫救护车,另外一名警察把高个男子劝开。那个警察蹲在地上问倒地男子是怎么伤的,高个男子冲过来用手推开蹲在地上的民警,被该男子推开的民警拦住高个男子,让该男子离倒地上男子远点不要碰倒地男子,但高个男子不听劝阻,仍然用手推民警。民警大声告诫高个男子说"你的行为妨碍了民警执行公务"。高个男子不听民警劝阻,一边推民警一边向倒地男子走过去,该民警拿出一根警棍大声警告高个男子不要再推民警,高个男子站在一边嘴里骂骂咧咧。这时又过来一辆警车下来两名民警,劝高个男子配合工作。民警继续询问倒地男子是怎么受伤的,高个男子不让倒地男子说话,倒地男子不敢说话了。民警让高个男子先别说话,高个男子指着民警说"你们别××瞎问",一名民警让高个男子不要骂人,高个男子说"你们瞎××问什么,要救人就救,不救人就滚一边儿去"。一名警察说"你有打人嫌疑,不要再碰倒地男子"。高个男子大骂警察,一名民警说高个男子妨碍公务,让高个男子离开倒地男子,高个男子不离开,民警就拉高个男子离开倒地男子。高个男子站起来就把民警的衣服领子抓住,该民警挣脱开后大声说高个男子妨害公务,现在对高个男子传唤,同时拿出一副手铐想铐高个男子。高个男子就用右手抓住这名民警的衣领使劲抡,蹲在地上的民警也站起来说高个男子妨碍民警执行公务,高个男子又用左手一把揪住民警的后脖领子,然后脚下使绊想摔这名民警,民警一把抓住高个男子左胳膊,高个男子又挣脱开,然后用脚踹民警的腿部。这时又过来两名民警抱住高个男子,但高个男子的力气特别大,高个男子抓住一名民警的衣服使劲一抡,民警被抡的撞在旁边小区的墙上。高个男子又抓住拿手铐的民警把这名民警摔倒了,民警和高个男子同时摔倒了,高个男子压在民警身上。另外两名民警过来拉高个男子,想把该人从民警身上拉开,但高个男子被压在倒地民警身上不起来,还用拳头打倒地的民警。两名民警又使劲把高个男子从民警身上拉开,高个男子对拉的民警又打又踹,把这两名民警也踹倒了。三个民警压着高个男子的腿和胳膊,后高个男子没力气了民警才把高个男子用手铐铐住。这时救护车来了,倒地男子在民警的劝说下上了救护车。经辨认不同男性照片12张,指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于×)就是在北京市西城区小区东南角阻碍执行职务的人。4、证人张×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13日22时许,我到×小区找人,路过小区东南角时,看见一名较胖的男子没穿衣服趴在小区东南角的马路边,还有一名女子躺在附近。一名高个男子先用拳打那名男子的头部和身上,又用脚踹那名较胖男子的头部和肚子,那名高个男子又用脚踹女子的身上和头部,然后那名高个男子又返回拽倒地的男子。这时一辆警车开过来,两名警察从车上下来,其中一名警察走到那名高个男子身边,让高个男子先松开倒地男子,高个男子不离开还说要把倒地男子的裤子穿好。民警把倒地男子的裤子穿好,并把高个男子从倒地男子身边劝开并询问倒地男子怎么伤的,高个男子就过来推蹲在地上的民警。民警站起来不让高个男子接近倒地男子,高个男子连着推了这名民警两次,民警被推的退后了几步,民警把警棍拿出来,高个男子就不推了,但仍然在旁边骂骂咧咧。这时又过来一辆警车下来两名民警,劝高个男子配合工作,民警继续询问倒地男子是怎么受伤的,高个男子说"你们瞎××问什么"。一名民警说高个男子妨碍公务,让高个男子离开倒地男子,高个男子不离开,民警就拉高个男子胳膊让离开倒地男子。高个男子就站起来揪住民警的脖领子,该民警挣脱开后说高个男子妨害公务,现在对高个男子传唤,同时拿出一副手铐想铐高个男子。高个男子用手抓住这名民警的衣领使劲抡,蹲在地上的民警也站起来过去要拉那名高个男子,高个男子又用左手揪住这名民警的后脖领子,然后脚下使绊想摔这名民警,民警抓住高个男子左胳膊,高个男子又使劲挣脱开,然后用脚踹民警的腿部。这时又过来两名民警抱住高个男子,但高个男子的力气特别大,高个男子抓住其中一名民警的衣服使劲往旁边一抡,这名民警被抡的撞在旁边小区的墙上,高个男子又抓住拿手铐的民警的衣服把这名民警摔倒,这个民警和高个男子同时摔倒了,高个男子压在民警身上。另外两名民警过来拉高个男子,但高个男子压在倒地民警身上不起来,并且一直用拳头打倒地的民警,两名民警又使劲把高个男子从民警身上拉开,高个男子对拉的民警又打又踹,这两名民警也被高个男子踹倒了。三个民警压着高个男子的腿和胳膊,后高个男子没力气了民警才把高个男子用手铐铐住,并把高个男子带到警车上。经辨认不同男性照片12张,指出4号照片上的男子(于×)就是在北京市西城区×小区东南角阻碍执行职务的人。5、证人宋×证言:我是西城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案发当晚22时许,该所民警刘×、杜×报在×小区东南角有人打架需要增援,我和其他民警赶到现场,看到一名穿白色短袖衣服的男子蹲在地上双手抱着一名赤裸上身的男子,有的民警劝穿白色T恤的男子不要移动趴在地上的男子。民警刘×询问趴在地上的男子事情经过,穿白色T恤的男子不听劝阻,一手抱着趴在地上的男子一手指着我们说"他是自己摔的,你们都别瞎××问了",我对该男子说"你别骂人,我们是在执行公务"。刘×对该男子说"你别动我,你有打人嫌疑"。该男子拒绝离开趴在地上的男子并大声质问"是我打的吗",赤裸上身的男子不敢回答。我怕穿白色T恤的男子伤害赤裸上身的男子,就伸手想把穿白色T恤的男子拉开,该男子站起来一把揪住我的脖领子,我挣脱开后警告该男子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现在对该男子进行传唤。该男子又伸手抓我,被我躲开,同时我拿出手铐要铐该男子,该男子又抓住我的脖领子,使劲一抡想把我抡倒。刘×上前抓住该男子的左胳膊,该男子挣脱开刘×的手,用左手揪住刘×的后脖领子,同时脚下使绊想把刘×摔倒,刘×又抓住该男子左胳膊,该男子又把胳膊挣脱开,然后照着刘×膝盖部位踹了几脚。杜×也冲过来想抓住该男子的胳膊,该男子抓住杜×的衣服领子往旁边使劲一抡,杜×撞在旁边小区的墙上,我又抓住该男子胳膊,该男子挣脱开,然后揪住我的衣服,脚下使绊,把我摔倒了,我倒地的同时也抓住该男子的衣服,把该男子也拽倒了,该男子把我压在身下,还用拳头打我。杜×和刘×过来拉该男子,在拉的过程中该男子把杜×和刘×也踹倒了,倒地后刘×压住该男子的上身,杜×压住该男子的双腿,我就趁机给该男子戴上手铐。我们所有到现场的民警全部身着警察制服。我的右侧胳膊受伤了。6、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查体,杜×右上臂皮肤擦伤1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刘×左肘部近左前臂皮肤擦伤1处、左肘部皮肤划伤2处、右前臂皮肤擦伤2处、右手背皮肤擦伤2处、左膝部可见片状皮肤擦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宋×右前臂皮肤划伤2处、右前臂皮肤擦伤1处、右手掌侧皮肤浅表划伤1处、右手中指近端指间关节背侧皮肤擦伤1处、右膝皮肤擦伤1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7、证人李×证言:2014年6月13日22时左右,她在西城区×路口被于×打伤,因与于×是朋友关系,决定不追究于×的法律责任。8、证人蒋×证言:2014年6月13日22时左右,我在西城区×路口被于×打伤,因与于×是朋友关系,于×的母亲已赔偿我医药费,决定不追究于×的法律责任。9、现场执法录像资料证明: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及被告人于×不配合民警工作,后民警将于×抓获的过程。10、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2月9日刑满释放。11、"110"接处警记录证明:孟女士于2014年6月13日22时许报警称在×小区外的马路上有3个人打架,有2个人已经躺下了,围着很多人。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于×的身份情况。1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于×到案的事实经过。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于×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的上诉理由为:案件事出有因,原判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于×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原审法院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于×所提案件事出有因,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综合考虑于×犯罪的事实、性质及认罪态度好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在二审审理期间于×无新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东代理审判员金昌伟代理审判员刘明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晨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