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玉贤、周马林生命权与周马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贤,周马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陈玉贤。被告周马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贤与被告周马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马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贤撤回对被告周马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陈玉贤未预交,本院亦不再收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建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