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商初字第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雨林与夏小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商初字第0954号原告黄雨林。被告夏小林。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雨林与被告夏小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雨林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黄雨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雨林撤回对被告夏小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1元,依法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黄雨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