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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田犁,田雨等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犁,田雨,杨紫英,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093号原告田犁,男,土家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田雨,女,土家族,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杨紫英,女,苗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犁、田雨、杨紫英与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向原告田犁、田雨、杨紫英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1月13日到本院二十一法庭参加诉讼,但原告田犁、田雨、杨紫英未按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鉴于原告田犁、田雨、杨紫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犁、田雨、杨紫英负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熠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