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胡朝辉、陈泽章与任月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辉,陈泽章,任月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4921号原告胡朝辉。原告陈泽章。被告任月良。委托代理人夏文利,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朝辉、陈泽章诉被告任月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朝辉、陈泽章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月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朝辉、陈泽章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月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朝辉、陈泽章撤回对被告任月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胡朝辉、陈泽章负担。审判员 罗勇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