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2014)宾执字第565号吴凤莲、谭欣、谭嘉城申请执行马瑞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莲,谭欣,谭嘉诚,马瑞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吴凤莲。申请执行人:谭欣。申请执行人:谭嘉诚。被执行人:马瑞远。本院在执行吴凤莲、谭欣、谭嘉诚申请执行马瑞远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瑞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宾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健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