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北平与喻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北平,喻俊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419号原告李北平,居民。被告喻俊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北平与被告喻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北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灵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