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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吕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培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跃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