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曾福生与被告赖天枝、郑小红、赖昌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福生,赖天枝,郑小红,赖昌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曾福生,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天枝,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小红,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昌炽,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曾福生与被告赖天枝、郑小红、赖昌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庆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福生的委托代理人苏德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天枝、郑小红、赖昌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福生诉称,要求被告赖天枝、郑小红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赖昌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赖天枝、郑小红、赖昌炽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赖天枝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曾福生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由被告赖昌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赖天枝在借条上的借款人栏上签名,被告赖昌炽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的担保人栏上签名。借款后,二被告均未能偿还。诉讼中,原告曾福生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赖昌炽与陈琼琼共同购买的址在德化县浔中镇德化县凤凰山庄11幢复式1003号房屋(建筑面积148.59㎡)属于被告赖昌炽份额的房屋予以限制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等手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赖昌炽与陈琼琼共同购买的属于被告赖昌炽份额的该房屋予以限制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等手续。另查明,被告赖天枝与被告郑小红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曾福生提供的借条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赖天枝向原告曾福生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供借条一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被告赖天枝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未能偿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赖天枝应当偿还。本案属不定期有息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借款日即2014年7月27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被告赖天枝应支付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赖天枝与被告郑小红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借款系被告赖天枝与被告郑小红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赖天枝、郑小红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属被告赖天枝的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赖天枝、郑小红对上述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赖昌炽为被告赖天枝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提供保证担保,因当事人在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双方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赖昌炽对上述借款本息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赖天枝、郑小红、赖昌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天枝、郑小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曾福生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赖昌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赖昌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天枝、郑小红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170元,由被告赖天枝、郑小红、赖昌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凡速 录 员 林 玮附:一、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