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贤民与孙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民,孙昌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刘贤民。委托代理人周勇,徐州市黄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昌东。申请人刘贤民与被执行人孙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孙昌东未履行义务,刘贤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昌东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昌东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昌东的车辆。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孙昌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子龙执行员 田 源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彦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