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7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28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