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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19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莲生与陈凤娇、林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莲生,陈凤娇,林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915-3号申请执行人张莲生,女,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凤娇,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惠芳,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张莲生与被执行人陈凤娇、林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阶段诉讼保全被执行人林惠芳所有的福清市某某镇某某村凯单元套房1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林惠芳所有的福清市某某镇某某村凯单元套房1套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郭克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灿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