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董某某,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