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国与被执行人潘海春、崔艳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国,潘海春,崔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国,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新城镇协胜村。被执行人潘海春,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悦来镇滨江花园。被执行人崔艳秋,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悦来镇滨江花园。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桦法执字第2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二被执行人在悦来镇滨江花园4号楼3单元401号楼房,房证号为2009003028号。现因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二被执行人潘海春。崔艳秋所有的在悦来镇滨江花园4号楼3单元401号楼房,房产证号为20090033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利人书记员 王天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