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滕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