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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孟昭起与范淑皊、张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孟昭起。被告范淑皊。被告张路路。原告孟昭起诉范淑皊、张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孟昭起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昭起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昭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孟昭起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