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西荣、宜兴市同里非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同里非金属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荣,宜兴市同里非金属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瑞诚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王西荣。委托代理人顾卫康、翁国忠,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同里非金属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江苏瑞诚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斌、吴峥(受两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荣与被告宜兴市同里非金属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瑞诚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王西荣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西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展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俐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