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一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云与屠成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屠成梅,张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一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屠成梅(屠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委托代理人:王冬冬。上诉人屠成梅因与被上诉人张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屠成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屠成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屠成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