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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民一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云与屠成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屠成梅,张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一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屠成梅(屠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委托代理人:王冬冬。上诉人屠成梅因与被上诉人张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屠成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屠成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屠成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