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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曹爽与张宁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爽,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曹爽,女。法定代表人曹招明(曹爽之父)。被执行人张宁,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宁至今未全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宁名下应负担的案款本金二万七千九百元及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六千一百六十一元二角二分共计人民币三万四千零六十一元二角二分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宁名下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七十元,执行费三百一十八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宁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