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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晋莉与李新建、王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晋莉,李新建,王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孙晋莉。被告:李新建。被告:王月娟。原告孙晋莉与被告李新建、王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廷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晋莉、被告李新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月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晋莉诉称,2012年9月10日被告李新建说他老婆王月娟信用卡到期该还款了,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打了欠条。接着李新建说他的卡也到期了,又借了10,000元,合计30,000元,后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钱,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欠款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2、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被告承担。被告李新建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借条是我写的但我没有向原告借款。我2010年通过枣庄信息报认识原告,原告做代还信用卡业务,我透支信用卡没有能力偿还,所以找到原告让帮忙偿还一张中国银行、两张建设银行、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欠款,我支付原告还信用卡的费用。被告王月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被告李新建向原告孙晋莉出具欠条两张,一张欠条载明:李新建欠孙晋利贰万元整,用银联卡办业务产生。另一张欠条载明:李新建因银联卡原因,欠孙晋利壹万元整。10000。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替被告代为偿还信用卡,被告向原告支付代还信用卡的欠款金额及还款费用。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孙晋莉提交了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新建应偿还欠款30,000元。利息本院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1月7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被告王月娟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孙晋莉未就其主张的实际支出费用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新建、王月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晋莉欠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驳回原告孙晋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廷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艺瑜 关注公众号“”